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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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103年11月26日)
第 2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關,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