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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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 103年11月26日)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