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11年11月11日)
第 13 條
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負責人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
三、董事、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之規定。
四、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
五、未提出應具備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