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1月11日)
第 29-4 條
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且至少應有一保險公司或設有保險子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純網路保險公司應有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發起人,並應提出成功之業務經營模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