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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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1月11日)
第 29-5 條
純網路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款資格:
一、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
二、從事金融科技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有助於純網路保險公司成功經營者。
前項董事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其人數,適用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四項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