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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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11年11月11日)
第 3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款,並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