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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11年11月11日)
第 4 條
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