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30日)
第 11 條
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