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30日)
第 12 條
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