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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30日)
第 13 條
保險業依前二條規定所設置之場所,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保險業務。
二、收取保險費或轉交保險給付。
三、從事電話行銷業務。
四、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營業據點。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