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30日)
第 14 條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服務中心,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服務中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事項。
二、核保簽署以外之核保作業。
三、理賠簽署以外之理賠作業。
四、接受保戶辦理保全或契約變更申請、將申請文件及代收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轉送所隸屬機構。
五、無須核保人員簽署之保全或契約變更作業,且不涉及款項支付核決。

保險業有於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者,準用第二項規定。

保險業有於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者,得於保險櫃檯辦理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