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30日)
第 16 條
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