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30日)
第 6 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者,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理由,及員工安置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領有分公司(分社)營業執照者,並應申請換發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