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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6日)
第 16 條
保險業辦理或終止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並由分出業務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