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6日)
第 6 條
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人身保險業不得承接財產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但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