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因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中應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第九十三(a)段規定之認列於其財務報表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範圍內之合約之金額,(b)段規定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時所作之重大判斷及該等判斷之變動及(c)段規定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範圍內之合約所產生之風險之性質與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二)其他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十、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一、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五、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六、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七、重大災害損失。
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三十、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四十、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說明、避險策略及暴險情形及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對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及計算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