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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九 章 附則 ( 113年01月23日)
第 38 條
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填列,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