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見,公司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該次董(理)事會會議紀錄,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送各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理)事會會議紀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