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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年08月18日)
第 10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準備金之適足性測試,以及金管會指定之其他精算簽證項目,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併入其所屬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依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製作精算簽證報告及外部複核精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