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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年08月18日)
第 17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三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