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前項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投資評估程序。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鑑價機構委託處理程序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作業程序。
四、負責層級、執行部門、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五、不動產開發、管理及處分程序(包括以群組整體認定及以個案認定之不動產管理機制)。
六、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及管理機制等)。
七、內部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八、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保險業持有之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同一不動產標的,倘部分作為自用,部分作為投資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歸入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管理及計算投資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