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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0 條
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