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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3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