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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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7 條
會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會,亦得因左列事由之一而退會:
一、會員資格之喪失。
二、會員公司之解散或撤銷。
三、會員之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