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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1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