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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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二 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3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