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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5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
二、存續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