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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8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

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