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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9 條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