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2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