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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6 條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