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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三 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7 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