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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2 條
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