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7 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