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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7 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上市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