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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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8 條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或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