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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四 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152 條
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