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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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六 節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1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證券交易所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案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