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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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五 章 證券交易所 第 六 節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5 條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