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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六 章 仲裁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6 條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