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六 章 仲裁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9 條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