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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73 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