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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