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21 條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