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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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23 條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