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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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1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