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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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