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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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26 條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