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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30 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