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二 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 一 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12年06月28日)
第 31 條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