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